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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丽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君,朱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君。被执行人朱东海。陈丽君申请执行朱东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陈丽君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商)初字第04044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刘有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焕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