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北海安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安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安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现居地北海市北海大道13号北海时代广场一层A101-1号。法定代表人:林兴凯,经理。被执行人于波,男,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安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海安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波达成和解协议,于波于2017年4月12日还款2万元,并此后每月偿还1万元,申请人同意此还款计划,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02执1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武清华审判员 钟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源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