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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行审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牛建强、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牛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5行审6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李爱芳,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洋,男,北京市大兴区卫生监督所副科长。委托代理人赵法庆,女,北京市大兴区卫生监督所科员。被申请执行人牛建强,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非法行医地点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芦星西街25号一“诊所”。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对被执行人牛建强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被执行人牛建强作出的京大卫计医罚字[2016]11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大卫计医罚字[2016]1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红代理审判员  韩媛媛代理审判员  青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伊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