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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5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喜荣诉被告曹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荣,曹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5068号原告张喜荣委托代理人崔东、王景辉被告曹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荣诉被告曹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即2525元,由原告张喜荣承担。审判员 历 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冰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