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赖子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子培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59号罪犯赖子培,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于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建瓯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瓯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子培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撤销原犯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赖子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南刑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赖子培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撤销原犯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29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12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毅、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王清金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赖子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赖子培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累计获考核分2360分,获4次表扬。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缴纳了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案件研究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缴款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子培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0年10月21日至2019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人民陪审员 叶盛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