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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西,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092号原告:朱西。被告: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原告朱西与被告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朱西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西撤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计532.5元,由原告朱西负担。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胜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