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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朝晖与石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晖,石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民初488号原告:陈朝晖,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佳,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林,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华,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陈朝晖与被告石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陈朝晖以被告石霖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朝晖以石霖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朝晖撤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计202.50元,由陈朝晖负担。审判员  谌官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