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辖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礼东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礼东,徐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辖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生街社区综合服务楼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666199。法定代表人:冯会玲,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礼东,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超,男,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礼东、徐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11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玲玲审判员 王九霄审判员 郝菊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玉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