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6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黄伟国、广东省第二救助安置中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黄伟国,广东省第二救助安置中心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090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夏西海三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3号楼3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60643893X。主要负责人:任克,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天敏,男,公司法务员。被告:黄伟国,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告:广东省第二救助安置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组织机构代码:45586069-9。法定代表人:曾小龙。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黄伟国、广东省第二救助安置中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与被告黄伟国、广东省第二救助安置中心达成赔偿协议,权利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2.5元,减半收取计1336.25元(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已预付),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荣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