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旭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刑初142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旭明,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旭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书记员贾珍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旭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旭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旭明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旭明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14时14分许,被告人张旭明酒后驾驶红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发区大连街五渡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阳泉市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当日14时36分许民警将其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旭明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58.23mg/100ml。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2017年5月16日14时14分许,张旭明驾驶红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开发区大连街五渡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阳泉市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当日14时36分许民警将其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旭明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58.23mg/100ml。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6日12时30分许,其与张旭明等人在开发区虹桥路圪抖坊吃饭,期间张旭明喝了差不多二两白酒。饭后14时许,张旭明驾驶红色出租车送其回一公司,当车辆行驶至开发区大连街五渡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后张旭明因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3、当事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证实:2017年5月16日14时14分许交警对被告人张旭明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证实:2017年5月16日14时36分交警带被告人张旭明到阳煤集团总医院提取血液。5、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晋方正司鉴[2017]鉴字第438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经鉴定,从送检的张旭明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58.23mg/100ml。6、机动车、驾驶证网上查询单及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张旭明取得驾驶证及其所驾驶的晋CT3**3号机动车的情况。7、阳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张旭明的驾驶证于2017年5月19日被吊销并扣押。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旭明的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情况。9、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被告人张旭明无前科劣迹。10、被告人张旭明在公安机关供述:2017年5月16日中午13时许,我和一个哥哥在开发区饭店吃饭,期间喝了2两左右白酒、2杯啤酒。吃完饭后于14时许,我驾驶的“东风雪铁龙”出租车去一公司送我哥,行驶至开发区大连街五渡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阳泉市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呼气酒精检测,我的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后交警将我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我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58.23mg/100ml。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旭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该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量刑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旭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郗利民人民陪审员 刘军辉人民陪审员 赵红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耿霈瑶书 记 员 张晋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