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xx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0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5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宇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法定代表人:牛勇,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宇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xx也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0402执63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