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国际华通源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昌胜达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深国际华通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昌胜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367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国际华通源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乐路与民治大道交汇处华通源物流中心某栋。 法定代表人:张义标,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昌胜达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乐路与民治大道交汇处华通源物流中心某栋。 法定代表人:游绚。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国际华通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昌胜达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深仲裁字第6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03执3679号。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国际华通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经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昌胜达物流有限公司核实,被执行人深圳市昌胜达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国际华通源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缴纳,本院已将其划付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国际华通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昌胜达物流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深仲裁字第65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兰桦 审判员 唐 静 审判员 张俊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边国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