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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姚建库与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源项目部、闫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库,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源项目部,闫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92号原告:姚建库,男,汉族,1973年2月19日生,现住大安市。被告: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源项目部负责人:康保海。被告:闫岩,未开庭其他特定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库诉被告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源项目部、闫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00元,减半收取4750.00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云升审 判 员  张明兢人民陪审员  于亚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立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