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赵骥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骥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02刑初346号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骥,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专科文化,无业,住遵义市红花岗区。2008年10月20日因吸毒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9年2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9日因吸毒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24日被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3时许,被告人赵骥因形迹可疑,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松桃路爵士蓝岛小区11栋门口被公安民警盘查,被告人赵骥供述随身携带有毒品,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搜出共计12.06克的海洛因嫌疑物和共计39.55克的甲基苯丙胺嫌疑物,分别从中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骥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赵骥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毒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09)红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骥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达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赵骥的刑事责任。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赵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此次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又系毒品再犯,量刑时对��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赵骥系自首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赵骥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时虽主动交代随身携带的毒品,但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与犯罪有关,不能认定被告人赵骥主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该公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在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幅度内对被告人赵骥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所提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友灵人民陪审员 何成伟人民陪审员 刘靓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国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