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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5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丽萍与李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丽萍,张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113号原告:唐丽萍,女,汉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晓云,女,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唐丽萍诉被告李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丽萍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仕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