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傅国俊与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国俊,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傅国俊,男,汉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33号。法定代表人:王亚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国俊与被执行人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三十日内为申请执行人傅国俊办理淄博齐鲁CX汽车文化广场一期第一幢1单元0101137号及0101231号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淄博齐鲁CX汽车文化广场一期第一幢1单元0101137号及0101231号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傅国俊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