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三卓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三卓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887号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西座14层。法定代表人:汪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三卓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建东村张家庄8号。负责人:顾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1979年8月28日生,该公司监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三卓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种中,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三卓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斌审判员  薛荣审判员  雒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