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740张艮军与郭钦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艮军,郭钦水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740号原告:张艮军,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弶港饭店厨师,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郭钦水,男,199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张艮军与被告郭钦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张艮军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艮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艮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张艮军负担。审 判 长 唐彬彬代理审判员 汤晓青人民陪审员 姜凤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维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