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民终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汪静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武装部、黄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静,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武装部,黄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静,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白河县仓上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武装部。住所地:白河县城关镇清风社区文昌路。组织机构代码:30532669-3。法定代表人:乔俊红,系白河县武装部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长虹,系白河县武装部后勤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明康,陕西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侠,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白河县城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黄侠丈夫),住白河县城关镇文昌路。上诉人汪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白河县武装部)、黄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9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汪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康审 判 员  何 波代理审判员  刘慧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