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秦士云、王少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士云,王少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5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士云,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庆怀,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三号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少成,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诉人秦士云因与被上诉人王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士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庆怀、被上诉人王少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秦士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宏波审判员 罗正环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 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