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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苑现好与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现好,高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4民初1008号原告:苑现好,男,1962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现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强,男,1987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侯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山西卓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苑现好与被告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现然,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苑现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欠款13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肉羊一车,合款299828元。除去已给付的,截止2017年3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13万元,因此,被告写下欠条并承诺按还款计划还款。时至今日,被告不仅没有履行还款承诺,而且连原告的电话也不接了。高强辩称:双方购买肉羊属实,欠款金额不属实,欠条形成后,被告又支付给原告5000元钱。现欠款应是125000元。双方属于长期的合作关系,当事人愿意积极配合调解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肉羊一车,合款299828元。后被告给付原告部分羊款,2017年3月8日经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羊款13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河北省曲阳县灵山镇横河口村苑现好羊款130000元整,欠款人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南上官村高强,2017年3月8日)和还款计划(一星期内还三万,一个月内还八万,尽力抓紧时间往前赶,余下的两万冬天一定还清,高强,2017年3月8日)并有被告本人的签名按印。2017年3月16日被告通过微信给原告转账5000元,尚欠原告羊款12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羊款,其提交了欠条予以证实,故原、被告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后,以微信支付的方式给付原告5000元,原告对此认可,故被告尚欠原告羊款125000元。因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羊款,应承担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高强应给付原告苑现好羊款12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苑现好羊款12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高强负担1425元,原告苑现好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叶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