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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露水河支行与冮龙超、褚增华、李广生、杨喜发、张海红、李学玉、李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露水河支行,杨喜发,冮龙超,李广生,张海红,李学玉,李春香,褚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1执7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露水河支行,住所地:抚松县露水河镇。负责人:殷雅琴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喜发,男,汉族,1952年02月28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被执行人冮龙超(系杨喜发之妻),女,汉族,1972年09月07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被执行人李广生,男,汉族,1982年11月24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被执行人张海红(系李广生之妻),女,汉族,1987年09月11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被执行人李学玉,男,汉族,1962年10月01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被执行人李春香(系李学玉之妻),女,汉族,1975年12月29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被执行人褚增华,男,汉族,1988年10月23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露水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冮龙超、褚增华、李广生、杨喜发、张海红、李学玉、李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四查,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属真实意思表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立宝审 判 员  李树华代理审判员  赵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