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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梁建设与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设,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梁建设。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梁建设与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建设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梁建设的撤案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恢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谦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