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永生与张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生,张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郑永生,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张猛,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永生与被执行人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虽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但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郑永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冀朝勋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