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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永生与张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生,张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郑永生,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张猛,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永生与被执行人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虽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但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郑永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冀朝勋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