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段素华与被告张悦探望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素华,张悦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815号原告:段素华,女,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被告:张悦,女,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素华与被告张悦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素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朝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