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艳廷与杨春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廷,杨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356号申请人:高艳廷,女,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桃山区景丰家园1号楼1单元501室。被执行人:杨春辉,女,1972年5月8日生,汉族,市房产局干部,现住本市桃山区朝阳小区6组团5号楼2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艳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5月19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5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春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艳廷与被执行人杨春辉于2017年06月1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春辉及第三人尹凤青把每个月全部工资全部给付申请人高艳廷,至案件款266,200.00元全部给付完毕止。二、如到2017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别人欠款回款到位,被执行一次性全部付清。如被执行人在2017年12月30日全部给付案件款,申请人放弃利息。如被执行人到2017年12月30日给付不了,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利息。二、执行费3,89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凤岐代理审判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