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1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生根、刘冬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根,刘冬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1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生根,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刘冬根,男,汉族,住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生根与被执行人刘冬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22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冬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生根借款本金100000元,承担执行费115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4979元,尚有借款本金96471元未执行。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冬根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李生根,其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凌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