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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1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生根、刘冬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根,刘冬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1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生根,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刘冬根,男,汉族,住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生根与被执行人刘冬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22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冬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生根借款本金100000元,承担执行费115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4979元,尚有借款本金96471元未执行。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冬根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李生根,其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凌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