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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殿会、吴祥博、刘淑杰与梅河口市方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宝全、袁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殿会,吴祥博,刘淑杰,梅河口市方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宝全,袁雪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559号原告:吴殿会,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河南街天城国际小区。原告:吴祥博,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新华街十五委**组。原告:刘淑杰,女,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山城镇西玉井村*组。原告吴祥博、刘淑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殿会,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河南街天城国际小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梅河口市方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书香美苑门市。法定代表人:汤培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宝全,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山城镇利民街一委*组。被告:袁雪,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建设局住房保障科职员,住梅河口市御龙湾小区。原告吴殿会、吴祥博、刘淑杰诉被告梅河口市方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宝全、袁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吴殿会、吴祥博、刘淑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全部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殿会、吴祥博、刘淑杰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25元(已减半),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维洋人民陪审员  曲秀坤人民陪审员  赵金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