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正翠、谭仕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正翠,谭仕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595号申请执行人黄正翠,女,生于1966年12月2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谭仕银,男,生于1975年12月2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黄正翠与谭仕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