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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1396上海霍普寰润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城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城置有限公司,上海霍普寰润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城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路以东、徐海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孔德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宪钟,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来,江苏景来(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霍普寰润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九亭沧盛工业区盛富路619号。法定代表人:熊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鹏玉,江苏古彭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州城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霍普寰润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第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城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城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城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310元,减半收取为11155元,由上诉人徐州城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宏代理审判员  汪佩建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