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8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之杭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之杭,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杨之杭,男,1954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长兴村四社。法定代表人王金范。本院在执行杨之杭诉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涛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