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余姚舜基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舜基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81行初7号原告余姚舜基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余马路4号。法定代表人:谢润芝,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毛科英(特别授权代理),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建岳(特别授权代理),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保庆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陈为梁,局长。原告余姚舜基电器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了编号20160128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余姚舜基电器仪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姚舜基电器仪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舜基电器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审 判 长 唐平君人民陪审员 蔡伏钱人民陪审员 袁晓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静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