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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907号原告冯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冯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峰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