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907号原告冯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冯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峰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