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逯张龙与阳城县次营镇松树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张龙,阳城县次营镇松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21号申请执行人:逯张龙。被执行人:阳城县次营镇松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阳城县次营镇松树村。法定代表人:刘文龙,任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逯张龙与被执行人阳城县次营镇松树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逯张龙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马东进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