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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尹杰与银川市恒美雅家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杰,银川市恒美雅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606号原告:尹杰,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大,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宁夏宁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恒美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川月星国际家居广场4楼D-62号。法定代表人:谢清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林华,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尹杰与被告银川市恒美雅家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包慧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