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游先凤、王德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游先凤,王德贵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088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19座二楼。法定代表人:薛双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逵,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辉,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游先凤,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王德贵,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雅居乐公司)诉被告游先凤、王德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先凤、王德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112592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撤销网签备案手续;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52766.9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488121.84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0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编号为Y112592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佛山雅居乐20座1802号房,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509223元。被告随后向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良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大良支行)贷款1756000元用于购买该商品房,原告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农商行大良支行将游先凤、顺德雅居乐起诉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了(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告偿还本息,同时由原告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该案的执行阶段,原告已依据生效判决向农商行大良支行偿还了488121.84元。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如未能履行其向银行申办按揭贷款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欠银行的月供款),而导致原告作为被告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原告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承担商品房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游先凤、王德贵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对事实认定如下:2010年12月18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Y112592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以2509223元的价格向原告购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近良社区居民委员会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20座1802号房产;被告应将首期房款的30.02%(已含定金)753223元于2010年12月18日前支付,余款1756000元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汇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未能履行其向银行申办按揭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欠银行的月供款)而导致原告作为担保人而承担担保责任的,原告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上述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商品房总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2011年1月15日,王德贵与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签订了购房担保借款合同(ZF0161201100119),约定王德贵向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贷款1756000元,期限10年,自2011年2月12日至2021年2月12日止,借款利率随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按年作同向同幅度的调整,贷款以王德贵、游先凤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近良社区居民委员会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20座1802号房产作抵押;王德贵应按借款合同第三条、第五条约定的利率及供款方式每月向农商银行大良支行归还本息。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及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五、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包括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第十六条约定,出现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任一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六、无需向借款人提前发出任何通知,宣布本合同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八、要求保证人或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九、处分担保财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另行追索。签订合同后,农商行大良支行依约向王德贵发放贷款1756000元。随后,双方就涉案房产办理了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雅居乐公司与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于2010年10月29日签订了一份顺德农村商业银行楼宇按揭贷款总担保协议,约定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同意对符合贷款的条件的购房人购买雅居乐公司开发的地址位于顺德区大良南区18号地一期A、B、C、D区、二期A、B区、三期顺德雅居乐花园房地产项目提供按揭贷款。凡由雅居乐公司开发之楼盘,由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提供楼宇按揭贷款的,所有的按揭贷款均由雅居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按揭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之总额。其后,游先凤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截止至2013年12月10日被告王德贵、被告游先凤尚欠贷款本金1435558.29元,利息43077.2元。上述款项经催收无果,农商行大良支行遂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告王德贵、游先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归还贷款本金143558.2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13年12月10日为43077.52元,之后的利息按照《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对被告王德贵、游先凤用于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近良社区居民委员会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20座1802号房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以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近良社区居民委员会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20座1802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仍不足清偿本案债务部分,与被告王德贵、游先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顺德雅居乐公司、游先凤、王德贵未能按生效判决履行其义务,权利人农商行大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2016年5月30日,本院扣划了顺德雅居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88121.84元,并出具了(2014)佛顺法执字第2177号恢字第1号《执行完毕告知书》,认定农商行大良支行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的约定,因被告未能按时偿还按揭贷款,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就已成就,原告据此享有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协助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撤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近良社区居民委员会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20座1802号房产的网签备案手续的权利。同时,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主张按商品房总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由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上述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故本院综合考量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本院依法酌定违约金为80000元。因被告未能按约向农商行大良支行偿还按揭贷款,以致原告顺德雅居乐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农商行大良支行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并代被告向农商行大良支行偿还了款项488121.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其有权向被告追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488121.8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游先凤、王德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和被告游先凤、王德贵于2010年12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Y112592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游先凤、王德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撤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近良社区居民委员会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20座1802号房产的网签备案手续;二、被告游先凤、王德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000元;三、被告游先凤、王德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488121.84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968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游先凤、王德贵负担(被告迳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晓辉人民陪审员 李锶敏人民陪审员 林绮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