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马照林申请执行盘县鑫锋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照林,盘县鑫锋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52号申请人马照林,男,196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盘县鑫锋煤矿,住所地,盘县羊场乡。法定代表人邱成刚。马照林申请执行盘县鑫锋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劳人仲案字[2016]第243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盘县鑫锋煤矿支付申请人马照林工资100300元,执行费1405元,合计101705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盘县鑫锋煤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照林申请执行的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劳人仲案字[2016]第243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