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三龙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三龙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微山县中大物资有限公司,济宁市鹏诚进出口有限公司,金乡县三龙果蔬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市唐龙商贸有限公司,孙永勤,苏翠兰,朱增池,张敬苓,周鹏,李艳,王琳琳,王志峰,孙燕厅,张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660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市三龙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微山县中大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市鹏诚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乡县三龙果蔬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市唐龙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永勤。被执行人:苏翠兰。被执行人:朱增池。被执行人:张敬苓。被执行人:周鹏。被执行人:李艳。被执行人:王琳琳。被执行人:王志峰。被执行人:孙燕厅。被执行人:张媛。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艾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