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陈远、洪娜、曹宏飞、胡叶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陈远,洪娜,曹宏飞,胡叶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27-4号原告: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龙川大道418号。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舸,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峰,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陈远,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洪娜,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曹宏飞,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胡叶婵,女,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陈远、洪娜、曹宏飞、胡叶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被告曹宏飞所有的位于安徽省绩溪县XX号商品房;二、冻结被告刘陈远在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的账号为622XXXXXXXX账户。现因原告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我院裁定已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曹宏飞所有的位于安徽省绩溪县XX号商品房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刘陈远在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的账号为622XXXXXXX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许家永审判员 江芳华审判员 潘正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小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