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3943郁勇与伏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勇,伏广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3943号原告:郁勇,男,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辉,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伏广波,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开发区。现居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郁勇与被告伏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辉、被告伏广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郁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2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在2016年6月3日签订借条,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4月3日。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伏广波辩称,欠款事实没有异议,但无力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伏广波因个人用款,于2016年6月3日向原告郁勇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款人伏广波向债权人郁勇借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整。上述欠款约定于2017年4月3日前还清,期间不计利息,若逾期不还月利息按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4倍计算,并且承担债权人为追索债权花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等等。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没偿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并支付律师费用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收条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有原告举证的借条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伏广波应当及时清偿所借款项,其拖欠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利息,双方约定借款逾期不还月利息按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4倍计算,现依法调整为按年利率19%。关于律师费,经审查,有双方约定,且符合法律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伏广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郁勇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9%计算)、律师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保全费11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伏广波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艺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红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分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