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1166袁振飞与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振飞,徐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1166号原告:袁振飞。被告:徐辉。原告袁振飞与被告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袁振飞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袁振飞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振飞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振飞负担。审 判 员 吴晓华代理审判员 黄国安人民陪审员 任兰高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