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4执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忻国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忻国裕,周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4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744951650R)。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号。负责人:万恩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浩、刘施雅,员工被执行人:忻国裕,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周杏霞,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鄞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忻国裕、周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忻国裕名下万金人家32幢90号301室房地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钧审判员 郭 勇审判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韬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