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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娇与盛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娇,盛廷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257号原告:李娇,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赫章县,被告:盛廷琴,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娇诉被告盛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李娇负担。审判员  罗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