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周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周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李晓,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凤,女,汉族,1988年3月2日生,住安徽省当涂县。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凤的银行存款37140.34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星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