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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5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丁傅杰与被告新绛县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卢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傅杰,新绛县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卢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1242号原告:丁傅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俊平,男,新绛县泉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绛县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志宏,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震,男原告丁傅杰与被告新绛县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卢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傅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傅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丁傅杰负担。审 判 长  张俊奇审 判 员  高文斌人民陪审员  郝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慧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