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云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百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云海物流有限公司,西安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云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48号。法定代表人:闫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北山门口村深井南巷8号。法定代表人:王照朝,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陕西云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西安百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497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云海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220000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权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常庆旭执行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