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0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谢品丽与郭添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品丽,郭添胜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0237号原告:谢品丽,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开喜,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添胜,男,194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谢品丽与被告郭添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因原告就案涉房产另案提起执行异议,本案中止审理。中止事由消失后,本案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开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添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85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2月5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以85万元的价款转让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华大街二巷2号房屋给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全额购房款后,被告承诺在2016年2月23日前将房屋过户给原告,但被告却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办理。被告郭添胜未出庭应诉。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原告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见证书原件、产权证明复印件、收款收据原件、协议书原件、执行裁定书照片打印件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5日,原告谢品丽与被告郭添胜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华大街二巷2号房屋(粤房地证字第××号)出售给原告,价格85万元。原告应分三期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原告付清购房款后,双方须办理过户手续。如逾期未履约,违约方须每日按所交款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已交款项归守约方所有。合同签订后,原告分期向被告交付购房款。2015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协议书》,确认原告已经向被告缴清购房款85万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2月23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如逾期未办理,被告必须赔偿违约金150万元。另查,2013年2月4日,被告与案外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将案涉房屋抵押给案外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案涉房屋已被案外人申请强制执行。原告就案涉房屋提起的(2016)粤0606执异301号执行异议申请已被本院裁定驳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在已将案涉房屋设定抵押权的情形下,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案涉房屋已实际不能交付及办理过户,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被告向原告出具《协议书》,承诺如未在2016年2月23日签办理房屋过户,则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50万元,该协议书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被告未能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购房款85万元及支付赔偿款1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添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谢品丽返还购房款850000元;二、被告郭添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谢品丽支付违约金15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添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虹人民陪审员 曹少毅人民陪审员 陈嘉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泽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