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异23号案外人:陈睿桦。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明,系异议人父亲。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松松、沈芳,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99号。法定代表人:蔡丽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美登公司)与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置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睿桦对本院(2016)苏0506民初2950民事裁定查封苏州市吴中区丽丰商业中心2幢B座612室房屋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睿桦异议称,2016年1月28日,其与中润置业公司签订了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购买了苏州市吴中区××商业中心××室的商品房。当天,其交清购房款840000元、维修基金8274���、契税25200元及房产证代办手续费和一年的物业费,并约定由中润置业公司代办房产证,同日其取得该房产钥匙并作办公用房使用至今。关于办理房产证事项,其多次催促,但中润置业公司迟迟未办妥。2017年3月初,其看到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执2689号公告,才得知该房屋因华丽美登公司与中润置业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被查封。其认为其是依法购买上述房产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购房款,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请求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华丽美登公司未作答辩。被执苏州中润置业公司未作答辩。本院查明:华丽美登公司与中润置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华丽美登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苏0506民初295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了中润置业公司名下坐落于吴中区××商业中心××室等多套房屋。2016年7月29日,本院作出了(2016)苏0506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中润置业公司共应付华丽美登公司工程款11433621.38元以及违约金。该判决生效后,因中润置业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华丽美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立案号(2016)苏0506执2689号。2017年3月1日,本院张贴评估拍卖公告,要求丽丰商业中心2幢B座612室房屋内居住、使用人员在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迁出。后案外人陈睿桦以吴中区××商业中心××室是其向中润置业公司购买,其已付清房款并依法缴纳契税、维修基金物业费、水电费且从2016年年初交付房屋开始一直使用至今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为证明自己上述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陈睿桦与中润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苏房商吴中合同201601270315)1份。合同约定:陈睿桦向中润置业公司购买吴中区××商业中心××室商品房,建筑面积68.93平方,房款合计84万元。2、2016年1月27日中润置业公司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1张,载明:付款方陈睿桦、不动产名称丽丰商业中心2幢-B座-612,金额840000元。3、日期为2016年1月28日中润置业公司向陈睿桦出具的收取契税25200元、维修基金8274元、物业费5212.62元收据共3张。4、日期为2016年1月27日上海听蓝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盖章、经办人王海刚签字的付款委托书一份。载明:①我公司委托中润置业公司支付550000元作为我公司支付给你公司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②本公司在2016年1月28日凭此复印件之原件,换取购房发票(捌拾肆万元整)。5、客户名称陈卫明(陈睿桦父亲)、账号62×××39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1张,其中①2016年1月27日转账至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290000元;②2016年1月28日跨行转出474000元,对方账号为62×××27,户名为王海刚。6、日期为2016年1月27日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给陈睿桦的收款收据一张,款项内容为购房款(B幢612)、金额为290000元。7、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向陈睿桦出具2016年7月、8月电费发票共2张。8、日期为2016年2月29日苏州市吴中区洞庭山天然泉水厂出具的客户名称为中润中心612、收款内容为洞庭山15升桶一只的收据一张。本院认为:依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表明中润置业公司名下位于吴中区××商业中心××室的房屋,案外人陈睿桦已于2016年1月以84万元向中润置业公司购买,并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交付办理过户手续相关税费且已实际取得房屋入住使用至今,而房屋至今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并非陈睿桦的过错。故案外人陈睿桦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6民初2950民事裁定对吴中区丽丰商业中心2幢B座612室房屋的查封中止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孙宝华审判员 姜春燕审判员 顾小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