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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发建申请胥学康、张雯、张其贵、张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建,胥学康,张雯,张其贵,张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3执14号申请执行人:李发建,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胥学康,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藏族,现住四川省茂县。被执行人:张雯,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羌族,现住四川省茂县。被执行人:张其贵,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羌族,现住四川省茂县。被执行人:张科,男,1989年9月8日出生,羌族,现住四川省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发建与被执行人胥学康、张雯、张其贵、张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江陵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秦金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禹静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