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福建燕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礼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燕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礼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376号原告:福建燕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栋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68575047R。法定代表人:刘启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玮,男,系该公司办公室文员。被告:刘礼春,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福建燕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礼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福建燕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燕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刘礼春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燕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燕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钭 扬 来源:百度搜索“”